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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八年制学生贾留群参加2013欧洲呼吸学会年会(ERS)并作大会发言

再次,政治协商程序化,是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具体程序,保证各政党和利益群体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协商,使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正常运行。

四、社会保障权在中国宪法规范中的逻辑推定与宪法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相比,中国是20世纪以来的新型立宪国家。对宪法规范的主体(如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或公民)而言,宪法规范可能是授权性规范,通过这种授权性规范,给予规范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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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国宪法规定: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创造能够自食其力的条件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战争使人们更加意识到社会团结的重要性,战争也培养了人们共同抵御社会风险的心理素养。发展于19世纪的政治权(PoliticalRights),即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选举的权利。国家正是一个由自由的人们为享受权利和保护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联合体。也就是说,其一,国家可以建立也可以不建立。

德国基本法则宣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的和民主的联邦国家(第20条)。国家权力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可能存在四种形态:第一,享有较小的权力,承担较大的义务。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9]因此,政治协商市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试想,没有法律平台的支持,各权力机构和组织怎么必然认可或接受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呢?[12]因此,人民政协的法治化首先应当依法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规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行为以及与相关单位、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行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这一点,恰哈是人民政协的‘软肋。

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既是民主的社会,也是法治的社会,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公共领域都必须法治化。领导人有空就来协商,领导大忙了就不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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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柔性监督不是无效监督,不能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第一,在一些法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国旗法》等,都是将政协机关作为准国家机关对待的。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依靠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支撑和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

[13]这也正是人民政协制定法治化不足的显著表现之一。[7]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5)协商意见和结果的办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性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一个重要方面原因是对参政议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包括对参政议政行为方式、途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务的法律保障等。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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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正如有论者所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除了宪法有表述外,从来没有具体的法律对政协委员及其地位、职权,特别是对政协委员的任命、监督、述职、视察、接见等等进行立法。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己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有关这个问题,可参见殷啸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联合时报》2006年11月10日。(四)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模式与路径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研究的成果虽然不多,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思路与构想,其中一个比较共同或者说一致的观点,就是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基本法律来规范人民政协的活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了软法的概念。规范化是制度化实现的基本方式,完善的制度只有通过良好的运行才能实现其价值,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同样也是如此,其功效只有通过规范化的运作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履行政协职能的必然要求。进入专题: 人民政协 法治化 。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参政议政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两大职能能否切实履行。

三、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思考和建议人民政协的法治化应当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协商民主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靠民主的法制化、程序化来实现。

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建设应着重体现在依法支撑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依法规范人民政协机构的运行、依法保障人民政协展行职能等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展行职能的实效性。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推进人民政协建设的法治化,同样体现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一项制度而言,人民政协的非法治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拓展了制度空间。然而,就中国的政治实践而言,由于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制约了政协职能的发挥,使得政协的实际作用并没有达到其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

因此,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化和程序化必然要求实现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这也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和趋势。这种现状,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

这就涉及如何实现政治协商法治化的问题。显然,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并且这种监督不是政协委员个人的一种个体监督而是人民政协的组织监督,因此这种监督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并且要依法行监督,不能因为它的柔性而不需依法规范。

它通讨建立公共平台以及在这个平台之上的平等协商,实现促进合法决策、整合多元利益、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的目的。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实现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正是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要增强协商的实效性,就应当制定明确的程序性规则来规范协商行为。但同时,人民政协法律定位的不明确,又使得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注释】[1]见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因此,从人民政协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政协机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2]宋功德:《论人民政协的软法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骆继汉所提出的修正案及王谢家在二读会中的发言也持类似观点。会议随即将原案交付表决,赞成者492人,达到法定437的要求,原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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